归档时间:2022-11-11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十一:生态用水与生态流量管控
来源:省发改委   2021-11-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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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条文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

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要点解读

大量水库群建设和工程调水,造成长江流域水生生境破碎化,鱼类资源数量减少,同时造成中下游湖泊、湿地面积大量萎缩,生物多样性降低;与此同时,局部河段水电开发建设密度大,水电站不能保障生态流量下泄,坝下河段还出现减(脱)水现象。因此,如何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加强生态流量管控,切实保障生态用水,保护和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推进安澜、绿色、和谐、美丽长江建设的关键,对实现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1)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生态流量目标

关于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确定,除了顾及生态保护需求外,还要结合河湖水资源条件,天然季节性河流,以维系河流廊道功能确定有水期生态水量目标;水资源过度开发的河流,可结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实施情况及水源条件,合理确定分阶段生态流量目标;平原河网、湖泊以维持基本生态功能为原则,确定平原河网、湖泊生态水位(水量)目标。

2020年,水利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第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试行)》和《第二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试行)》,以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职责,合理开发与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长江保护法》规定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对于跨行政区的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确定,《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生态流量目标,由流域管理机构商相关部门拟定并报水利部审定。其他跨行政区的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审定,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2)生态流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予以保障

目前,水利部已牵头编制完成汉江、嘉陵江等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组织编制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基于此,《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

(3)建立水工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和监管制度

目前,水利部已组织实施多次生态调度试验,长江干支流产漂流性卵鱼类自然繁殖以及三峡库区产黏沉性卵鱼类自然繁殖等生态调度成效显著。基于此,《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4)落实长江流域河湖生态流量主要措施

1)落实生态流量全覆盖管理

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明确主要跨省河湖和重要湖泊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制定重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及保障机制,实现长江流域重要跨省河湖生态流量监管全覆盖。

2)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管理体系

根据流域水系水文、水生态、水环境特征和工程分布,制定重要跨省河湖主要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并加强对流域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不仅要按“一河一策”的原则合理确定各个断面保障措施,更要形成流域上中下游、干支流目标协调,措施兼筹的保障体系。

3)强化监督管理与考核

抓紧制定《长江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生态流量管理的职责划分、监测及信息报送、调度保障、预警处置、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4)重视生态用水的调配和保障

建立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控管理平台,对重要控制断面和主要水工程生态流量实时在线监测和预警,对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工程提出整改措施,并加强执法。要深化生态调度试验,加强长江干支流产漂流性卵鱼类自然繁殖以及三峡库区产黏沉性卵鱼类自然繁殖等生态调度。

5)加强基础研究

加大生态调度、敏感生态流量研究力度,保障鱼类产卵、防治水华等生态敏感期用水需求。研究提出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保障等敏感目标生态需水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