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1-11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九: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准入清单管理
来源:省发改委   2021-11-2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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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条文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二、要点解读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进的“三线一单”工作成果,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可以为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准人清单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抓手,体现了规划的约束作用。《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明确:一是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二是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三是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长江流域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通过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评价,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并根据环境管控单元的特征提出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目前,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完成了“三线一单”发布工作,全面进人落地实施应用阶段。其“三线一单”成果紧紧抓住“共抓大保护”的战略要求,将陆地国土面积划定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明确了2020年、2025年、2035年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底线目标,建立完善了省级、重点区域(流域)、市级及类环境管控单元的四级清单管控体系,测算了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削减量、削减比例,提出了差异化分区管控要求。

(2)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重要生态功能区在生态红线范畴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自然资源部颁布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因此,必须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3)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2000年后,长江沿江区域的区域开发、人口集聚、工业化、城市化和港口建设高速推进,下游地区的污染密集型传统产业开始向中上游地区转移。长江流域中上游地区是长江水资源的命脉,其水质好坏直接关系到长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长江流域中上游地区面临的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这一时期,国务院及长流流域管理机构等各级部门均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环保政策,显著提高了环保投入水平。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在总体上呈加速恶化趋势,极大地制约了流域乃至我国经济的发展。传统粗放型发展方式在长江流域已难以为继,因此,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尽快完善可持续发展实现机制,彻底扭转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局面,真正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推进,成为长江经济带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地区转移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及保护长江流域水源健康的重要举措之一。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