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向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23-2025年)项目一标段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来源:工程科2023-06-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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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汨罗市向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23-2025年)项目一标段二标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2节专用条款做出如下澄清: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  发包人:   汨罗市水利建设事务中心     。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365日历天。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

4.5.5(1)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依据《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具备标后履约功能,施工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将被自动锁定,在工程完工之前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5.1条,工程竣工或完工后项目负责人解除锁定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5.3条。

(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3)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湘水办函[2021]86号)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每72小时刷脸考勤一次,每月到岗考勤数不得少于6次。上述人员因人员变更或特殊情况短期离开,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示方可离开,考勤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湘水办函[2021]86号)规定执行。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

4.6.5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3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1)承包人应保证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90  %,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3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所有人员因人员变更或特殊情况短期离开,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示方可离开,考勤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湘水办函[2021]86 号)规定执行。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湘水办函[2021]86 号)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 72 小时刷脸考勤一次,每月到岗考勤数不得少于 6 次;投标文件中明确的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等其他人员每月不得少于 6 次。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

4.7.1  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  10  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  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  3000  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此。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

4.8.7  保障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工程量支付款约16%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以实际完成月进度款所含人工费占比为准.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除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 不利物质条件以外的其他物质条件 。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 责办理并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 建设所需的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力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分摊到合同单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中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1000元/处的罚款。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24.5  m/ s 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4)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中雹和10mm的大雪持续 5 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  3000   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5   %(建议不超过5%)。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单位认定的情形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单位认定的情形  。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严格 履行报验程序  。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 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

13.8质量事故处理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按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全部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用量以   湘水建管〔2015〕130  号发布的《湖 南 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 算编制规定》及系列定额、湘水建管〔2016〕 62  号等文件为现行计价依据  ;变更单价按以上原则计算后整体下浮  10 %;若以上定额没有可供参考的,可参照其他行业有关预算定额和机械台时、台班费定额确定计算变更单价后整体下浮 10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清单控制价块石、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以岳阳市工程造价协会发布的岳阳工程造价.2023年第一期为基准,合同自开工执行至2024年6月30日所完成工程量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工程量,调价原则为:以岳阳市工程造价协会发布的2024年7月所在期的岳阳工程造价文件为基准对比岳阳工程造价2023年第一期材料价格,块石、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下浮动超过10%的(不包含10%)按2024年7月所在期的岳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材料价格予以材料价格补差(调升或调降),否则不予调整。2025年7月1日至工程完工,期间完成工程量,调价原则为:以岳阳市工程造价协会发布的2025年7月所在期的岳阳工程造价文件为基准对比岳阳工程造价2023年第一期材料价格,块石、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上下浮动超过10%的(不包含10%)按2025年7月所在期的岳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材料价格予以材料价格补差调整(调升或调降),否则不予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适用于无预付款):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7.2.1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无预付款。

(适用于有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

……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1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40  %时全部扣清。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补充)

承包人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数量:6份。承包人必须将企业基本账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每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款补充:“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

发包人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对于下述 a、b 两种情况,承包人应予以充分理解,并视为按期支付:

a、如果该月进度付款证书的付款金额小于 10 万元,发包人将考虑将此笔付款(农民工工资支付除外)累计至下月支付;

b、承包人每月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每次付款支付月进度工程款金额的 90%,当累计付款额度达到到位资金的80%时,暂停支付(农民工工资除外),待审计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支付到审定金额的97%,其余3%作为保留金。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10%,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的要求, 提供 所需一切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特 殊情况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政府验收包括: 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   执行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验收程序为:   执行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按照发包人委托监理 人发送的书面通知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

18.5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

18.6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

18.7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发包人委托监理 人书面通知 。

18.9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从合同工程实际完工验 收后开始计算  。

19.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  12个月  。

保修范围: 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 。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本合同工程由承包 人负责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内容: 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承包人按保险公司费率,自行确定 保险金额,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按人社发[2022]22号文执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按保 险公司费率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 员投保人员工伤事故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按保险公司费率。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 (承包人) 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按保险公司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5其它保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承包人需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印发《湖 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购买安 责险,并按照文件的相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根据湘水发〔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期限: 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适用于要求购买各类保险):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令发布后14天内。

保险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22.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7)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必须保证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成功破土,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8)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本合同施工控制性进度 15 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  10  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10)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10  %(招标人自行填写,建议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  。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本澄清回复公告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招 标 人:汨罗市水利建设事务中心

地 址:汨罗市高泉北路 27 号

联 系 人:吴先生

电 话: 0730-5233155

电子邮件:1075929434@qq.com

招标代理机构: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岳阳市青年中路恒泰大厦南栋十三楼

联 系 人: 方震

电 话: 0730-8630007

电子邮件: 30637583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