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答疑事项:
问题1:招标文件附表13:“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近 3 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承担过省内农药厂土壤污染处置工程业绩的单个计 15 分,最多计 30 分;省外的单个计 10 分,最多计 20 分”,该要求规定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特定行业、特定行政区域作为加分条件,请依法修改或删除招标文件的该相关条款。
回复1:(1)附表13信誉业绩评审计分表中“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近 3 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承担过省内农药厂土壤污染处置工程业绩的单个计 15 分,最多计 30 分;省外的单个计 10 分,最多计 20 分”修改为“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近 3 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承担过农药厂土壤污染处置工程业绩的单个计 15 分,最多计 30 分。”(2)仅湖南省内至少有10个以上类似污染地块已由相关企业进行处置,本次招标是面向全国招标。综上所述,以上加分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本变更公告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进一步说明,解释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文件其它内容不变,招标文件、答疑回复与本补充通知内容有出入的地方,应以本变更公告内容为准。
招标人: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汨罗市城市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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