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民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限制条件,即必须为未成年人利益,这里的“不得处分”我们理解应当是指广义的处分行为,具体针对房屋而言,应当包括转让、抵押等在房屋上设定负担的行为。但是如何判断监护人是否为了未成年人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关于“为未成年人的利益”的表现方式,《民法通则》第18条只粗略地规定了:“……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未作具体的、明文解释,但通常可以理解为:只为被监护人设定权利没有设定义务的,肯定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只为被监护人设定义务而没有设定权利或者权利小于义务的,肯定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但父母出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子女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父母代签协议等应该认为也是属于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除上述情况之外,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所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办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请的登记时,应当要求监护人提供其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